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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好的配资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杨东:让数据要素收益惠及社会公众 | 数据要素会客厅
发布日期:2024-09-08 08:49 点击次数:70
朱克力(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湾区新经济研究院院长,著有《低空经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数据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收益分配制度建设方面,国家数据局将更聚焦激励机制建设,发挥价格形成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因此,必须要构建数据利益的激励机制才能充分发挥数据乘数效应,充分释放数据巨大的潜在价值。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只有充分流动、共享、加工处理才能创造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杨东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想要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可以在后续的数据产权体系建设中考虑将收益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规定,化数据的“三权分置”为“四权分置”,让更多相关提供数据的主体,如普通消费者、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更有动力参与进来。
以数据收益权为核心,
建立“四权分置”的数据权益体系
“收益权向来就是产权的单独组成部分之一,是所有权等传统产权所涵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历史上各种类型产权制度都包含了收益归属的规定,其设立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为特定或不特定主体所享有。”杨东说,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产品经营是数据流转的过程,数据收益则是数据流转结出的果实,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关联,而且数据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并不能完全有效涵盖收益权,由于目前现有立法中有关数据收益权规定不明,导致数据要素收益难以惠及社会公众。
杨东说,“数据二十条”率先提出建立“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框架,并就数据产权登记方式、数据确权授权机制等基础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相对全面的方案,淡化数据的所有权,更为聚焦数据的使用与流通,是一项重大创新,对未来数据权益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事实上,数据的收益分配同样是‘数据二十条’全文重点强调的内容之一。”他认为,“数据二十条”中在“三权”后加“等”作为兜底,意味着数据权利不限于所列举的三项权利,充分体现了“数据二十条”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他建议在后续的数据产权体系建设中可以考虑将“数据收益分配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规定,化“三权”为“四权”。
优化数据产权与利益分配,
激励数据要素充分流动共享
作为全国人大、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电子商务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工作小组成员或咨询专家,杨东多年来除了从事经济法、监管科技、证券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还一直进行区块链、数字经济、元宇宙、数据要素、金融等交叉科学研究。杨东根据其自2014年以来参与大数据交易、区块链技术应用、双创四众等实践案例和模式探索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创新和理论突破,提出了中国原创的“共票”(Coken)数据经济理论,通过专注于数据的共享、赋能让数据充分流动起来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分配,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进行确权、定价、交易、开放、共享、赋能,实现集政府、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多位一体的数据共享分配机制,旨在跳出数据所有权边界,不纠结于数据的权属问题,通过专注于数据的共享、赋能,让数据充分流动起来,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分配。
近年来,杨东团队通过与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光大银行以及深圳数据交易所等市场主体的深度合作探索,运用“共票”理论全面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实践,构建了一套从版权保护到版权增值再到数据价值实现的闭环机制和体系,在元宇宙、咪咕音乐生态、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化和金融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协同深圳数据交易所基于共票理论,构建以收益凭证登记为核心的数据登记制度,聚焦于数据登记后的数据价值实现与公正利益分配,明确数据要素生命周期中各参与主体依照其动态贡献获得利益分配的结构。在制度层面,共票数据要素利益范式已体现在《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并对数据收益凭证登记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针对数字营商环境中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杨东建议以“共票”理论优化数据产权与利益分配,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初次分配适当向价值创造者倾斜,市场主导以贡献度为分配标准,再分配关注公益和相对弱势群体,政府引导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实现。通过收益分配机制的确立,确保个人、企业、公共数据的价值收益共享,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构建良性数据竞争规则,
营造良好网络市场营商环境
从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大爆炸”到数字经济时代的“交易大爆炸”的转型过程中,数字经济平台利用其数据和算法等的综合能力,在激发数据生产要素潜力的同时,也对基于工业经济的竞争法律体系带来基础理论和规制体系的挑战。
“‘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要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平台作为市场关键主体,应率先落实这一理念。”杨东认为,平台之间的流量竞争背后是对数据要素价值的争夺。平台作为海量、多元、实时的数据集合体,通过数字技术和算法设计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和优势地位,在承担支撑国民经济、保障民生就业等相关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屡现对外屏蔽封杀、对内自我优待等系列垄断行为,成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阻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一体化推进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网络竞争规则建设,需要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生态。
杨东说,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是我国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有效处理数字经济和网络空间层出不穷、更新迭代迅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他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数据利益具有重大价值,其修改要聚焦于数据市场良性秩序的建构和数据利益的公正分配,应将数据抓取、数据封锁、数据自我优待和大数据杀熟等最具典型性和基础性的行为明确涵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数字专章规则之内,建构良性网络市场竞争生态。应积极探索网络市场竞争监管的元规则,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有序、透明的网络市场环境的形成与发展,进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数据确权授权机制,
加大公共数据开放
当下,数据资源已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关键生产要素。由于我国公共数据资源体量巨大,占全社会数据资源总量的80%左右,且覆盖领域广泛、质量高、价值大,这意味着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利用与价值转化,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成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杨东认为,目前公共数据开放度仍然较低的原因,除了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有待完善,面临着数据安全风险与合规挑战之外,缺少公平有效的公共数据开放模式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数据共享不充分的最根本原因并非技术受限,而是激励不足,即开放数据的潜在获益与维护责任不匹配。”
杨东说,只有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利益分配、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深化政务服务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科学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治理,真正实现我国从‘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的转变。”
杨东举例,近年来,浙江深入贯彻“数字浙江”战略,大力建设“中国数谷”,一以贯之、一脉相承地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工作。建设省市县三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探索从制度、技术、生态和授权运营四方面着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公共数据“应开放、尽开放”,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一个范本。
今年5月举行的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主论坛上,国家数据局推动郑州数据交易中心等24家数据交易机构联合发布《数据交易机构互认互通倡议》,推进数据产品“一地上架,全国互认”;数据需求“一地提出,全国响应”;数据交易“一套标准,全国共通”;参与主体“一地注册,全国互信”,推动构建统一开放、活跃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在随后举行的全球数字经济大会数据要素高层论坛上,郑州数据交易中心与北京、天津、深圳、贵阳、苏州、浙江、长春等地数据交易机构先行参与试点产品互认。
8月2日,《河南省“数据要素×”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公布,明确提出要优化数据流通环境,其中包括进一步提升郑州数据交易所能级,探索黄河流域、文化产业、三农等领域数据流通交易新范式,争创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方案还提出,要强化数据要素供给。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服务机制,编制政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优先鼓励一批城市开展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试点。
杨东说:“河南数据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在省市共建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方面做得很有特色,未来可以充分利用好资源优势,充分挖掘数据资源正规好的配资平台,促进公共数据进一步开放。”